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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机动车赔偿相应的责任(以案说法)

时间: 2024-12-13 04:30:00 |   作者: 南宫官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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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【案情】王某驾驶电瓶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,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,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。公安交管部门认定,王某驾驶电瓶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,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;李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,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;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。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。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,请求李某、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0万余元。

  【说法】审理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

  一般而言,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、危险程度高,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。本案中,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,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,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比较大过错,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相应的责任。同时,考虑到事发时路况、视野良好,李某如充分注意,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可避开发生严重事故。李某疏于观察,存在过错。最终判决: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%的赔偿相应的责任,该部分赔偿相应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。

  主审法官表示,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,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。真实的生活中,一些非机动车逆行、超速、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造成隐患。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相应的责任,既合理地确定了双方责任,也警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,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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